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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常見問題
  • (1) 僱主可否與傭工訂立另一份僱傭合約?

    不可以。所有在港工作的外籍家庭傭工唯一合法之正式僱傭合約, 就只有「標準僱傭合約」(即ID407)。僱主及傭工私下訂立的任何其他僱傭合約並不合法、亦不可予以執行。

    (2) 與傭工語言不通、出現溝通問題, 如何解決?

    首先, 僱主應在甄選過程中, 盡量透過面試或直接對話, 以了解僱工的廣東話或英語能力。但始終傭工不是以廣東話作為母語, 有時候溝通出現困難亦是在所難免, 僱主須耐心並多以廣東話與傭工溝通, 從而提升傭工的廣東話能力。

    如有需要, 僱主亦可聯絡我們的客戶服務代表, 本公司可安排翻譯員聯絡傭工直接跟進、提供協助。

    (3) 傭工經常忘記工作程序及出錯, 如何解決?

    傭工的工作出錯, 很多時候由於僱傭雙方出現溝通問題, 僱主可嘗試親身重覆示範並多作解釋, 傭工最好亦能配合做些筆記, 以便提醒自己。

    傭工如有清晰的工作指引, 做事也自然更加得心應手。所以, 僱主應為傭工訂明「工作指引」, 僱主可按個人習慣及需要, 替傭工編制工作的時間表, 列出傭工每天的工作項目、要求, 並在傭工到任時講解一次, 讓傭工明白自己的工作目標, 有助減少工作出錯的機會。

    僱主應給予傭工「適應期」, 由於傭工來自不同地方, 有著不同的生活習習慣及文化背景, 如果要傭工立即適應僱主的新環境, 絕非容易之事。所以, 僱主亦應予以體諒、並給予傭工大約3個月的適應期, 讓傭工有足夠時間學習、了解僱主的需要, 逐步達至僱主的要求。

    (4) 僱主聘請傭工, 是否有3個月試用期? 試用期內, 如僱主或傭工終止合約, 是否只須給予7日通知期?

    僱主聘用外籍家庭傭工, 並不設任何所謂的試用期。
    如僱主或傭工終止合約 (即使傭工工作不足3個月), 除非雙方另有協議, 否則必須給予對方至少1個月通知期、或以1個月的薪金作為代通知金。

    (5) 若傭工在約滿之前回鄉探親, 僱主是否需要支付機票費用?

    不需要。現時法例只是規定傭工在約滿之後, 僱主須支付傭工回國的單程機票費、旅途上交通及膳食津貼。

    (6) 僱主可否要求保存傭工的護照?

    根據香港法例, 僱主並無權強制傭工交出護照並代其保存 ; 除非傭工同意或委託僱主保管則屬例外。僱主一般認為收起傭工的護照可提高傭工的服從性、或防止傭工向外借貸等問題, 但事實上, 傭工可向警署報失護照, 然後再向所屬駐港領事館申請新護照。僱主應與傭工加強溝通, 僱傭雙方增加了解、提升信任程度, 才是更有效避免問題發生的方法。